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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周易聯合會章程

加入时间: 2022-11-20 02:30:15 点击:301次

 中華周易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本會法定名稱为中華周易聯合會。英文:CHINA ZHOUYI UNION缩寫:CAIC
第二条 本會是由世界從事周易研究、教學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具備一定周易學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學术团体,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条 本會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範围內,宏揚民族優秀傳统文化,促進易學與心理學,易學與中醫學,易學與天文學,易學與人体學,易學與现代經濟學等研究事業的不斷發展,为社會主義现代化建设事業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注冊地址为香港官塘顺致苑顺康閣七樓大陸辦事處为哈爾濱。
 
 第二章 業务範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業务範围
(一) 认真貫徹落实黨和國家關于加强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關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資料,及时了解、收存國內外易學學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組織易學學术讨論會、報告會等學术活動,開展與國內外易學界的學术交流。
(四) 組織舉辦周易學术研讨會,講习班,普及易學知识,引導廣大易學愛好者正确進行易學研究。
(五) 編輯出版易學研究成果論文集和相關书刊;
(六) 利用易學哲理、管理與決策理念,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条 本會的會員種類为個人會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条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务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条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请书;
(二) 有兩名理事推薦;
(三) 有理事會授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九条 會員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會的選舉权、被選舉权和表決权;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务的優先权;
(四) 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議权和監督权;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条 會員履行下列義务: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维護本會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条 會員退會應书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视为自動退會。
第十二条 會員如有嚴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三条 本會的最高权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审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务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条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数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务主管單位审查並經社团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条 理事會的職权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书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务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議设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书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會设立常务理事會。常务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权,對理事會負責(常务理事人数不超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条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书長必須具備下列条件:
(一) 堅持黨的路线、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會業务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书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岁,秘书長为專職;
(四) 身体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权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书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务主管單位审查並經团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条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书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书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务主管單位审查並經過社团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条 本會會長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务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务理事會決議的落实情況;
(三) 代表本會签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會秘书長行使下列職权: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实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务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条 本會經費來源:由分會及會員的贊助經費维持大會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条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分會及會員會务費。
第三十条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务範围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务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实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时,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条 本會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务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审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团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务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务审計。
第三十五条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审議。
第三十七条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务主管單位审查同意,並報社团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二十八条 本會經費來源:由分會及會員的贊助經費维持大會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条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分會及會員會务費。
第三十条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务範围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务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实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时,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条 本會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务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审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团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务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务审計。
第三十五条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审議。
第三十七条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务主管單位审查同意,並報社团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八条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三十九条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务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务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权債务,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条 本會經社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为終止。
第四十二条 本會終止後剩余財産,在業务主管單位和社团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和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經2005年8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8月